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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领证前拿出婚前协议遭悔婚 婚前协议这么可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2-01 20:03:45  阅读量:669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于震

新娘领证前拿出婚前协议,新浪宁愿钱打水漂也不结婚了,这实在匪夷所思,到底新娘的婚前协议有多么可怕变态呢?“我主持婚礼好多年了,婚前协议也见过不少,但这份让我震惊了!”近日,浙江宁波的婚礼主持小可在虎扑论坛发了一份一对新人的婚前协议书,立即引发热议。

  结婚前夕,5大条婚前协议条条扎心

  协议里,新娘方列出5大条共18小条规定和守则,且条条扎心。

  记者辗转联系到了发帖者小可,据悉准新郎看过协议后心灰意冷,在“双11”领证前一天表示:这婚不结了。原定11月12日举办的婚宴也被迫取消。

  小可连发3个帖子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小可是这对新人婚礼的主持人,张某小两口原定在“双11”当天领证,第二天举办婚宴,并已告知亲朋,光酒席就订了50桌。

  谁知,9日晚上,新郎在上找同是篮球爱好者的小可诉苦,还发给小可一份新娘方提供的婚前协议。小可细看,被这份协议震惊了。

  协议共三页,包括5大条共18小条规定和守则,协议用词严谨、环环相扣。比如:

  “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由女方决定零花钱的数额及是否可以超支,预支”

  “双方结婚后,对于生育和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

  “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

  ……

  其中,协议第二大条核心守则中提到,如果男方违反三条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开除婚籍的权利,且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

  网友们看到这条纷纷表示震惊。小可介绍,新郎告诉他,这份协议是新娘学法律专业的闺蜜起草。

  这场婚礼新郎委托他叫了摄影摄像,如果新人取消婚礼,又不能补接到新的单子,至少损失四五千元。“可是看到这么一纸协议,我不能昧着良心劝和吧!”小可说,在11月10日中午,新郎告诉他,这婚决定不结了,并向他表达了歉意。

  网友评论

  案例

  婚前协议太“现实”婚后3个月夫妻互告

  就如上一位网友所疑惑的,这样的婚前协议,签了能生效么?北青菌找来了一份真实的“前车之鉴”,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广东佛山的张先生与赵女士在2014年6月通过网站相识,同年9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两人在拍拖期间,先后就婚前财产的处置问题签订了两份协议书。

  第一份协议书签订于2015年8月。双方约定,如在双方同居期间,张先生出现与第三者同居;与第三者存在超过一个月的不正当关系;超过七天不理睬赵女士;对赵女士施暴并导致其身体有任何伤口的情况,则张先生自愿将其名下的顺德区龙江镇恒捷花园某住宅的一半产权赠与赵女士。

  2016年2月16日,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又进一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商定除上述房子外,张某位于广东鹤山市沙坪镇一处仍在按揭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还有一辆越野车则在婚后共有。

  同月24日,张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一直未按赠与协定为赵女士办理房产和车辆权属变更登记。

  这段婚姻在两个月之后便因车和房的问题出现重大裂痕。赵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恒捷花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一个月后,张先生也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对赵女士的赠与行为。

  一审:妻子败诉赠与行为可撤销

  2016年6月16日,顺德法院对赵女士状告张先生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由于双方对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作了约定,该《婚前协议书》为赠与合同,且该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至赵女士名下,因为张先生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撤销权,因此赵女士主张确定房产为共同所有,于法无据。

  此后不久,顺德也用同样的理由,对张先生状告赵女士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张先生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此,赵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

  终审:财产权利未转移丈夫可撤销赠与

  法庭上,张先生称,他之所以在婚后没有兑现赠与承诺,是因为赵女士的种种行为让他确信,赵女士只想谋取他的财产,对他没有任何感情可言。

  今年2月,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二审的焦点为张先生能否撤销涉案房产及车辆的赠与。该案涉及的赠与包括房产与车辆,但两处房产均未办理变更登记,车辆亦未实际交付给赵女士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案涉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撤销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佛山中院决定驳回赵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三类婚前协议的注意事项

  1、忠诚协议包含这4种情况无效

  忠诚协议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约定双方须在婚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婚姻法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如违约,过错方要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业内人士提醒,如果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忠诚协议将无效:

  1.协议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及以暴力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等(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

  2.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3.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

  4.在“胁迫”(如在“捉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字,承认出轨)的情况签订。

  2、监护权不能依抚养权协议而取消

  抚养权协议一般包括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探望权如何约定、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孩子额外费用(如教育赞助费、大学费用、出国费用等)的承担等。

  在抚养协议中,经常见到有撤销过错方监护权的约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协议如有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如约定过错方无权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永世不得见孩子等),不具法律效力。

  在没有证据证明监护权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监护顺序不能依协议而改变,监护权也不能根据协议约定而被取消。

  3、财产协议须明确约定3项内容

  财产协议一般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协议。

  1.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具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其归属。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共同所有。

  3.结婚后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双方的收入、所得财产及相应的收益如何支配,对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有些人说女方“太狠”,但是北青菌更愿意相信,两人至少是曾经相爱的。也许,女方更多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只是没想明白,婚姻里真正的守护者,其实恰恰是夫妻两人自己,而不是一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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